一、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
(二)申报: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行李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如实向海关申报交海关查验。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的范围和征税限量或限值。
(三)通道选择:
进出境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旅客携带有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绿色通道),如果对自己携带的物品不清楚应否申报因该选择申报通道(红色通道)。
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加施的封志,请不要擅自开启或损毁。
(四)分运行李: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出境的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单证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五)、旅客行李分类表及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表1、旅客行李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人民币1000元以下
(含1000元)的其他
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
(含5000元)的生活
用品
注:1、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具体征、免税限量按有关规定办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表2、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类别:品种限量
第一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
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一件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第三类物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
活用品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
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
选其中1件免税
(2)其它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其中1件征税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3.根据规定可免税带进的第三类物品,同一品种物品公历年度内不得重复;
4.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第一类物品;
5.本表不适用于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旅客和经常进出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
二、特定物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1、旅行自用物品:
为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对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旅行自用物品限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超出范围、数量的,需向海关如实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经海关放行的旅行自用物品,旅客应在回程时复带出境。
2、金、银及其制品:
旅客携带金、银及其制品进境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超过50克的,应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复带出境时,海关凭本次进境申报的数量核放。携带或托运出境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金、银及其制品(包括镶嵌饰品、器皿等新工艺品),海关验凭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特种发票”放行。
3、外汇:
旅客携带外币、旅行支票、信用证等进境,数量不受限制。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并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l、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4、人民币:
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限额为6000元,超出6000元的不准进出境。
5、文物(含已故现代着名书画家的作品):
旅客携带文物进境,如需复带出境,请向海关详细报明。旅客携运出境的文物,须经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携运文物中境时,必须向海关详细申报。对在境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文物外销发货票查验放行;对在境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及开具的许可出口证明查验放行。
6、中药材、中成药:
旅客携带中药材、中成药出境,前往国外的,总值限人民币300元,前往港澳地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50元。寄往国外的中药材、中成药,总值限200元;寄往港澳地
区的,总值限人民币100元。进境旅客出境时携带用外汇在我境内购买的、数量
合理的自用中药材、中成药,海关凭有关发货票和外汇兑换水单放行。麝香、虎骨等以及超出上述规定限值的中药材、中成药不准出境。